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本级)2022年度部门决算
目录
第一部分 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本级)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22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项目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十、“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分 2022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一)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情况
(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表
(三)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六、相关口径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本级)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负责审理保山市范围内的各类案件,并负责解决处理好各种矛盾案件。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审理保山市辖区范围内发生的属于本院管辖的各种刑事案件、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涉外案件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案件;
2.负责办理本辖区范围内刑事案件的假释、减刑案件;
3.依法审判由市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拆的案件;
4.依法审判本院院长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请再审的各类再审案件,以及上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的案件;
5.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告诉、申诉,审查立案;
6.对重大疑难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进行调研,提出意见和建议;
7.参与本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8.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9.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10.办理国家赔偿案件,执行本辖区范围内生效裁判文书并对本辖区范围内五个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11.对本辖区范围内五个基层人民法院的行政管理、财务管理、政法经费、装备采购进行监督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部署,统一思想和行动,坚持党对审判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二)2022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概述
一是以平安保山为目标,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准确把握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深刻变化,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更高水平平安保山建设的新期盼,依法惩治各类刑事犯罪,审结一审刑事案件2307件3273人。
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犯罪。深入贯彻实施反有组织犯罪法,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始终保持对黑恶犯罪高压态势,审结一审涉黑涉恶案件3件21人,审结二审涉黑涉恶案件2件46人,审结“保护伞”案件1件1人。审结全国扫黑办、省扫黑办挂牌督办的“9·16”孙土壹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写好扫黑除恶“后半篇”文章,持续推进黑财清底,坚决摧毁黑恶势力经济基础。稳妥推进“3·29”乔氏家族没收财产案,拍卖变卖资产估值21亿元,执行到位资金3782万元。
坚决打击跨境违法犯罪。积极融入边境地区社会治理,依法打击贩毒、走私、偷越国边境等突出违法犯罪活动,维护边境地区社会安全稳定。审结跨境犯罪案件249件469人,实刑率98.72%,跨境犯罪案件同比下降36%,跨境违法犯罪多发高发势头得到遏制。其中,审结毒品犯罪案件60件84人,对疫情期间多次贩毒、毒品数量大的依法严惩,严惩唐飞龙等四人运输毒品犯罪,没收毒品海洛因149.92千克。坚决扛牢强边固防政治责任,审结走私犯罪案件6件14人,审结吴厂兵等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犯罪行为,依法没收氯化铵278吨。审结偷越国边境犯罪案件160件296人。审结跨境赌博犯罪案件5件15人,破除偷渡者“境外就是天堂”的错误思想。
持续惩治突出违法犯罪。紧盯人民群众对良好社会治安环境的新要求新期盼,坚持打早打小、露头就打,防止聚众犯罪向团伙化、组织化转型发展,审结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犯罪案件51件135人。加强对枪弹、爆炸物的管控,审结涉枪涉爆犯罪案件92件100人。维护执法机关执法权威,审结袭警犯罪案件5件6人。坚决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等侵财类犯罪,审结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案件61件171人,审结开设赌场、赌博犯罪案件75件193人。维护正常金融秩序,审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14件41人,减少人民群众投资风险。推广交通案件一体化办理模式,高效审结危险驾驶犯罪案件834件840人。坚决惩治腐败行为,审结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29件34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审结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87件150人,审理首例直播销售野生兰科植物案件。
二是以服务发展为引领,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下大力气化解市场经济活动中产生的各类矛盾纠纷,服务保障保山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审结一审民商事案件21364件,诉讼标的92.98亿元。
积极服务营商环境建设。聚焦市委提出的“力争全市营商环境在三年内进入全国一流水平”目标,着力提升商事案件审判质效,审结一审商事案件15623件,平均审理时间为46.08天。加快破产案件审理推进,审理破产案件9件,涉及债权6.23亿元。全面落实市委“大抓项目年”工作要求,做好重大项目、重大工程建设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审结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769件。妥善审理保山中心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保山职教园异地迁建项目等建设工程领域系列案件。把“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落实到司法实践中,依法保障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审结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831件,妥善化解青华海、花千树等一批房地产项目诉讼纠纷。贯彻平等保护原则,保障市场主体不断发展壮大,审结涉企业、个体工商户案件10158件。服务创新驱动发展,保山中院、腾冲法院对知识产权案件行使管辖权,审结知识产权案件26件。
扎实开展“四个专项行动”。落实市委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会议精神,全市两级法院挂牌成立“少年法庭”,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审结侵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0件;坚持教育与挽救相结合,审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0件13人;加强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75名法院干警担任79所中小学法治副校长,开展法治宣传教育86场次。抓实命案防控工作举措,着力推进家事审判专门化,实行“二三四”工作法,强化风险研判和矛盾化解,妥善审理家事案件3808件,全年未发生“民转刑”“刑转命”案件。突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深入分析研判和依法审理建设工程、房地产市场、民间借贷等领域案件,加强与相关部门配合协作,努力做到案结事了人和。开展打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守护好人民群众养老钱。
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加强府院联动,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审结一审行政案件272件,审结非诉执行案件57件。依法监督行政机关履职尽责,审理行政许可、行政登记等案件52件。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坚决防范和制止行政滥诉行为,经审查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不予受理。全面落实依法治市工作要求,督促行政机关负责人带头出庭应诉,与行政相对人面对面沟通,19件案件行政相对人主动申请撤诉,真正实现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144件,占比90.56%,形成了良好的示范效应。
三是以司法为民为宗旨,努力满足群众司法需求
树牢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作为司法工作的初心使命,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呼声。切实保障“劳有所得、劳有所获”,审结劳务合同纠纷、追索劳动报酬案件2699件。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守护家庭和谐、邻里和睦,审结婚姻家庭、邻里纠纷案件3863件。旗帜鲜明反对家庭暴力,与公安机关、妇联、村(居)民委员会共同构筑起妇女权益保护的坚实后盾,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11份。审结赡养、抚养、监护案件167件,让尊老爱幼、家庭和睦的传统美德代代相传、永世赓续。加大人格权的保护力度,审结案件137件。
巩固提升诉讼服务水平。一站式建设换挡升级,推进诉讼服务和司法便民稳步提升。坚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当场立案率达98%。大力弘扬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发挥调解组织和特约调解员作用,诉前调解成功案件9429件,调解成功率75.47%,平均用时3.93天。畅通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确认衔接机制,司法确认3996件。持续推进民事案件审理繁简分流、快慢分道、轻重分离,速裁快审审理案件13453件,平均审理天数17.45天,真正让司法跑出“加速度”。深化智慧法院建设,开通24小时自助立案平台,推进网上立案、跨域立案常态化,方便当事人诉讼,网上立案2252件,网上调解5870件,刑事案件全面实现线上远程审理。
坚持高效公正文明执行。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执结案件17035件,执行到位资金10.38亿元。“3+1”核心指标排名全省第3位。坚决打击逃避、抗拒执行行为,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2人,司法拘留46人,进行失信惩戒5209人次,限制高消费11584人次,限制乘坐飞机、高铁20848人次,让失信者处处受限、寸步难行。严格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扎实开展烂尾楼清理整治工作,“南门外”“腾冲万龙”“昌宁榕华园”等烂尾楼盘得以盘活,有效保障购房者民生需求。规范执行案款管理,有效防止拖延发放、超期发放等问题。
四是以司法改革为动力,着力提升审判执行质效
面对案件不断上升的发展势头,我们坚持改革创新与内部挖潜相结合,坚持机制改革与科技运用相结合,努力提升全市法院审判质效。
围绕审判质量抓改革。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制定出台《案件质量评查规定》《法官审判权力和责任清单》等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规定,形成用制度管人管权管案。修改完善院庭长办理案件数量规定,发挥院庭长示范带头作用,院庭长审结案件16311件,占比35.26%。加强上下级法院业务沟通交流,定期研究上级法院发改指案件,不断提升审判质量。落实审级监督职责,加强对基层法院业务监督指导,着力提升一审服判息诉率、降低二审案件发改率。抓实内部监督管理,通过交叉评查、重点评查、专项评查等方式评查案件21918件。
围绕审判效率抓改革。狠抓作风革命、效能革命,围绕全市法院进入全省法院第一方阵总体目标,制定“落实巩固年”工作方案,按月、按季分解审判质效15项重要指标。强化审判运行态势分析,按月通报审判质效各项指标,召开季调度会3次,努力营造多办案、快办案、办好案的工作氛围。2022年,全市法院员额法官人均审结案件232.43件,位列全省第3位。严格审限管理,对于申请中止、中断、暂停的案件,一律报审判管理部门审批。对于申请延长审理期限的,一律报院长审批。全市法院法定审限内结案率99.88%,平均审理天数45.73天。
围绕审判效果抓改革。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着力化解矛盾纠纷,一审民商事案件调解结案9308件,占民商事结案总数的59.58%。全市法院一审、二审服判息诉率分别为89.13%、88.28%。践行“马锡五审判方式”,深入田间地头、乡村社区开展巡回审判16456次。坚持有错必纠、有错必改,受理再审申请127件,决定启动再审6件。推进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严格审查刑罚执行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审结减刑、假释案件396件。加强法治宣传,发布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典型案例212个,开展法治宣传98场次,让人民群众听得懂、愿意听、能接受。
五是以能力提升为导向,竭力加强过硬队伍建设
坚决筑牢政治忠诚。始终坚持人民法院政治机关的政治属性,以迎接党的二十大为主线,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抓实党的二十大安保维稳工作。组织集中收听收看党的二十大开幕式,以党组(扩大)会议、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等多种形式抓好党的二十大精神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组织参加各类专题辅导、政治轮训,不断提升干警“政治三力”。坚持党组“第一议题”制度,跟进学习党的创新理论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工作要求,紧紧围绕中心工作谋划部署审判执行工作。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向市委、市委政法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24次。
切实提升司法能力。加强民法典的学习、理解和准确适用,让民法典通过执法办案真正走进人民群众的现实生活。组织全市法院干警参加“人民法院大讲堂”“云岭司法讲堂”“云岭大讲堂·保山讲堂”20次,选派业务骨干到上级法院跟班学习,不断提升干警办案能力。认真学习政法系统先进典型事迹,鼓励干警创先争优。扎实开展“推进作风革命、加强效能建设,争做杨善洲式的好党员好干部”主题实践活动,以“两个革命”推动作风转变、能力提升。探索实施人才培养新模式,启动“青年法官成长培养计划”。保障庭审安全,组织开展2批次78名法警进行技能培训,筑牢“七个不发生”安全底线。
加强队伍监督管理。把好员额法官遴选政治关、业务关、廉洁关,真正把优秀人才遴选入额。组织全市13名新入额法官集体进行入额宣誓,增强法官的责任感、使命感和荣誉感。坚持正向激励,择优晋升1名二级高级法官、8名三级高级法官、4名四级高级法官。加强队伍梯队建设和年轻干部培养力度,中院选拔任用处级、科级领导干部16名。轮岗交流处级、科级干部14名,招录、遴选公务员9名。2022年,全市法院4个集体、13名个人获得省级以上表彰奖励,隆阳法院获评“全国优秀法院”。
全面加强廉政建设。巩固拓展党史学习教育和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以“两个永远在路上”的政治清醒,一刻不敢松懈抓紧抓实法院队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积极开展清廉法院建设,认真抓好谢明案“以案促改”,组织开展法院队伍纪律作风专项整顿。认真履行监督职责,中院对腾冲法院开展司法巡查和政治督察、对中院部分内设机构开展审务督察。严格落实新时代政法干警“十个严禁”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全市法院干警如实填报“三个规定”信息121条。坚持全面从严管党治院治警,加强纪律作风建设,从会纪会风等小事小节抓起,开展监督21次,发出审务督察通报5期。组织召开家庭家风家教恳谈会,恳请家属当好“贤内助”“廉内助”。邀请市纪委市监委领导为全市法院干警讲授党风廉政建设专题党课,增强干警拒腐防变能力。
六是以接受监督为常态,大力推进司法公开透明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切实加强和改进司法工作。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常态化开展监督联络工作,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视察法院300余人次。中院向市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民商事审判工作情况,按照评议结果认真整改。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受理检察机关抗诉案件13件,支持抗诉6件,检察长列席同级审判委员会48次,确保法律正确贯彻实施。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中院选聘15名特约监督员对法院工作进行监督。自觉接受纪检监督,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的协作配合,支持驻院纪检监察组依法履职,共同维护廉洁司法。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案件2425件,进一步提升司法民主。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机构设置情况
我部门共设置17个内设机构,包括:政治部、办公室、督查室、研究室、司法行政处、司法技术处、人民陪审员办公室、审管办、刑事审判一庭、刑事审判二庭、刑事审判三庭、民事审判一庭、民事审判二庭、行政审判庭、立案庭、审判监督庭和法警支队。本单位无所属单位。
(二)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本级)2022年度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1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即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本级)
(三)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本级)2022年末实有人员编制141人。其中:行政编制141人(含行政工勤编制8人),事业编制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编制0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118人(含行政工勤人员4人),事业人员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人员0人)。
尚未移交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共计0人(离休0人,退休0人);由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65人(离休0人,退休65人)。
实有车辆编制12辆,在编实有车辆12辆。
第二部分 2022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我院2022年度没有政府性基金收入,也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故《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无数据。 2022年度没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也没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无数据。
第三部分 2022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 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本级)2022年度收入合计49571582.03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48439108.61元,占总收入的97.72%;上级补助收入0.00元;事业收入0.00元;附属单位缴款收入0.00元;其他收入1132473.42元,占总收入的2.28%。与上年相比,收入合计减少784582.88元,下降1.56%。其中:财政拨款收入减少840962.45元,下降1.71%;其他收入增加56379.57元,增长5.24%。主要原因是2022年我院基建项目经费及信息化项目经费减少,导致收入减少。
二、 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本级)2022年度支出合计49021314.99元。其中:基本支出32277226.16元,占总支出的65.84%;项目支出16744088.83元,占总支出的34.16%。与上年相比,支出合计减少1745549.71元,下降3.44%。其中:基本支出增加4232160.72元,增长15.09%;项目支出减少5977710.43元,下降26.31%。主要原因:一是人员经费增加导致基本支出增加;二是2022年我院基建项目经费及信息化项目经费减少,导致项目支出减少。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22年度用于保障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32277226.16元。其中: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28154198.37元,占基本支出的87.23%;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公用经费4123027.79元,占基本支出的12.77%,人均34940.91元。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22年度用于保障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16744088.83元。其中:基本建设类项目支出7110996.31元。
具体项目开支及开展工作情况如下:
1.案件审判支出3691297.21元,主要用于与审判业务相关的差旅费、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培训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支出。
2.其他法院支出13052791.62万元,主要用于聘用制书记员经费开支,审判业务相关的差旅费、印刷费、邮电费等支出,司法救助金支出及房屋建筑物购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等资本性支出。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
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本级)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48439108.61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8.81%。与上年相比减少840962.45元,下降1.71%,主要原因是2022年我院基建项目经费及信息化项目经费减少,导致收入减少。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公共安全(类)支出42835058.27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88.43%。其中行政运行支出26298813.44元,主要用于人员工资福利支出及日常运行支出;案件审判支出3691297.21元,主要用于审判、执行业务相关的差旅费、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培训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支出;其他法院支出12844947.62元,主要用于聘用制书记员经费开支,审判业务相关的差旅费、印刷费、邮电费等支出,司法救助金支出及房屋建筑物购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等资本性支出。
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2078394.12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29%。主要用于在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单位职业年金记实及在职人员死亡抚恤金支出,其中养老保险缴费支出2016890.72元,职业年金缴费支出61503.4元。
3.卫生健康(类)支出1678116.22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3.46%。主要用于在职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支出及公务员医疗补助、大病保险支出,其中行政单位医疗支出1001773.58元,公务员医疗补助支出654242.64元,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支出22100元。
4.住房保障(类)支出184754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3.81%。主要用于在职人员住房公积金缴纳。
四、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2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年初预算为950700元,支出决算为371672.11元,完成年初预算的39.09%。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0.00元;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决算0.00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360288.11元,占总支出决算的96.94%;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11384.00元,占总支出决算的3.06%,具体是国内接待费支出决算11384.00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决算0.00元),国(境)外接待费支出决算0.00元。明细情况如下:
(一)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本级)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年初预算为950700元,支出决算为371672.11元,完成年初预算的39.09%。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00元;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决算为0.00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为360288.11元,完成年初预算的37.90%;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11384.00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19%。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年初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党政机关“过紧日子”的工作要求,继续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不断压减“三公”经费开支。
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比上年增加40624.88元,增长12.27%。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增加0.00元;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决算增加0.00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增加46775.88元,增长14.92%;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6151.00元,下降35.08%。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增加的主要原因是现有执法执勤用车老旧,导致运维成本增加。
(二)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实物量的具体情况
1.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购置车辆0辆。开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12辆。主要用于审判、执行及其他工作需要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安排国内公务接待18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126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主要用于因审判、执行调研及其他工作需要等发生的接待支出。安排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本级)部门2022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4044386.21元,比上年增加813820.75元,增长25.19%,主要原因:2022年人员增加,导致物业费、水电费及其他交通费用增加。部门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办公费、水电费、维修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及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支出。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资产总额259708253.35元,其中,流动资产80,309,833.10元,固定资产75,550,053.15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元,在建工程20,059,789.40元,无形资产2,140,540.00元,其他资产81648037.70元(具体内容详见附表)。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增加59,334,483.82元,其中固定资产增加3,399,585.52元。处置房屋建筑物0平方米,账面原值0元;处置车辆0辆,账面原值0元;报废报损资产0项,账面原值0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0元;出租房屋0平方米,账面原值0元,实现资产使用收入0元。(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表详见附表)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22年度,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987792.00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268492.00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00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1719300.00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1987792.00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0.00%。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部门绩效自评情况详见附表。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2022年我院没有需要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
六、相关口径说明
(一)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公用经费支出。
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
(四)“三公”经费决算数是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部门决算:各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其履行职能情况编制,反映部门所有预算收支和结余执行结果及绩效等情况的综合性年度报告,是改进部门预算执行以及编制后续年度部门预算的参考和依据